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中苑瀚发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盈实物流有限公司、毛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中苑瀚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斌,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总经理。
  被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毛倩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苑瀚发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苑瀚发公司)与被告上海盈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实公司)、毛某某、毛倩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13日向盈实公司、毛某某、毛倩雯送达诉状副本,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苑瀚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斌,被告盈实公司、毛某某、毛倩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苑瀚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中苑瀚发公司与盈实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盈实公司支付租金损失人民币884,93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按合同租金标准,自2018年4月30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止),盈实公司支付为清空厂房所支付的补偿款损失30万元,毛某某、毛倩雯对盈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中苑瀚发公司与盈实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中苑瀚发公司将上海市宝山区潘广路XXX弄XXX号大门整体厂房(以下简称系争厂房)出租给盈实公司。协议签订后,中苑瀚发公司将系争厂房内的3家尚未到期租户清退,并为此支付补偿款30万元。之后,盈实公司始终未按约支付押金及租金,中苑瀚发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本院。盈实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毛某某作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毛倩雯于2018年5月8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如2018年5月15日没有付款则承担一切损失。
  被告盈实公司、毛某某、毛倩雯共同辩称,由于盈实公司资金困难,未支付押金及租金,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不同意中苑瀚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中苑瀚发公司主张租金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双方虽然签订合同,但实际并未交接履行,系争厂房实际还是在中苑瀚发公司控制范围之内。中苑瀚发公司主张补偿款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即使发生该笔费用也不同意支付,理由同上。合同是盈实公司的公司行为,与毛某某无关,毛某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毛倩雯是盈实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代表盈实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个人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6日,中苑瀚发公司(甲方)与盈实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系争厂房出租给乙方用于合法仓储堆场,租赁期限2018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年租金为190万元,每年递增10%,租金半年一付,在半年到期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后半年租金;如乙方到期一个月前仍未付清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整体厂房,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一次性付给甲方押金20万元等。协议签订时,系争厂房已符合交付条件,并拍摄现场照片作为合同附件。协议签订后,盈实公司一直未支付押金及租金。2018年4、5月期间,中苑瀚发公司法人代表郑国水与盈实公司负责人毛倩雯以短信及微信方式进行沟通,毛倩雯表示因公司遇到其他事情,会在5月15日进场时支付全部款项。2018年5月8日,毛倩雯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毛倩雯系争厂房租金于2018年5月15日之前支付20万定金,仓库交接前把100万租金付清,本着先付后用的原则,以此说明;如5月15日没有支付,一切损失有我承担。2018年5月27日,毛倩雯仍在微信中向郑国水道歉并表示仍在争取。至今,盈实公司、毛倩雯未向中苑瀚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另查明,盈实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毛某某一人。审理中,毛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其财产与盈实公司财产相独立的证据。
  审理中,中苑瀚发公司与盈实公司双方均同意,中苑瀚发公司自2018年10月17日起可以自行使用系争厂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中苑瀚发公司向本院提供叁份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证明因3家租户未到期,中苑瀚发公司在与盈实公司签订合同后,将3家租户清退,并支付了共计30万元的补偿款。盈实公司一方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中苑瀚发公司支付3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中苑瀚发公司与盈实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恪守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原则为先付后用,但盈实公司作为承租人,至今未向中苑瀚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已构成违约,中苑瀚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中苑瀚发公司已在诉状中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诉状送达应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盈实公司,该协议于通知到达时解除。协议签订后,中苑瀚发公司将系争厂房腾空并保持可以交付的状态,履行了出租人的义务,但因盈实公司未按约支付押金及租金,导致厂房空置,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中苑瀚发公司要求盈实公司赔偿租金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苑瀚发公司为清空厂房支付给前租户的补偿款,合同并未约定由盈实公司承担,应由中苑瀚发公司自行负担。中苑瀚发公司已获赔租金损失,其要求盈实公司赔偿该部分补偿款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盈实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毛某某作为盈实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中苑瀚发公司要求毛某某对盈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毛倩雯于2018年5月8日出具承诺书,写明5月15日没有支付,一切损失有我承担,该承诺系毛倩雯个人出具,应视为其个人行为,其性质应认定为毛倩雯对中苑瀚发公司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苑瀚发公司要求毛倩雯对盈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中苑瀚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实物流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潘广路XXX弄XXX号大门整体厂房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于2018年9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盈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苑瀚发木业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884,931元;
  三、被告毛某某对被告上海盈实物流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毛倩雯对被告上海盈实物流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中苑瀚发木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盈实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清空厂房所支付补偿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2元,由原告上海中苑瀚发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07元,被告上海盈实物流有限公司、毛某某、毛倩雯负担6,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