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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福,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珅,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本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俞铮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建,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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