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福,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珅,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本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俞铮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建,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中纺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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