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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环国际中小企业总部社区投资有限公司与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环国际中小企业总部社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浦月根,职务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敏,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沂、李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环国际中小企业总部社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中环国际中小企业总部社区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审理中,反诉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提起反诉。2018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诉请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2011年2月11日起,原告先后与被告就金沙江路南、真北路以西、同普路以北、伯士路以东和以西的土地供征地及补偿事宜向本院多次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代理人多次向本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至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档案信息中心、上海市黄浦区社保中心、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土地事务所等部门调查征收土地面积及状况、征收土地相关权籍及所附地图,均未果。现原告以仍需收集相关土地和款项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待证据收集完整后仍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上述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反诉原告基于原告撤回本诉,同时也需调查取证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的申请,同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环国际中小企业总部社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被告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郝晓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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