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钱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露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马燕侠
书记员:谢连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