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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楷集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中楷集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训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楷集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楷集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35.50元,由原告上海中楷集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  骏

书记员: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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