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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2018)沪0113民初21961号
  原告: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凤琴

书记员: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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