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XXX号A5库区集中辅助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方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守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传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漳州市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被申请人:漳州市豪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被申请人:林钟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被申请人:林楚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被申请人:林钟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申请人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豪诚纸业有限公司、林钟成、林楚君、林钟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2,735.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豪诚纸业有限公司、林钟成、林楚君、林钟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2,735.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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