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宁市伊丽特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谈桥街。
法定代表人:周建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彩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林。
原告海宁市伊丽特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彩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88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彩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1,629.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彩棉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629.4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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