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进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松江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总经理。
被告:上海宥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付,负责人。
原告上海中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宥亚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中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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