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睿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麦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庞海峰。
原告上海中大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金麦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大纺织品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鉴于其已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中大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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