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吴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茂,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云,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中吴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吴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吴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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