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成,男。
被告:吴海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芳(系被告妻子),住同被告吴海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华仁,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桃园村新六442号。
第三人:顾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303弄4幢10号1002室。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次月13日,本院依职权通知顾菊芳、顾金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于同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原告已预交587.50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沈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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