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之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姚运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文文千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振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芳芳,女。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之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文文千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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