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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之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文文千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之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姚运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文文千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振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芳芳,女。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之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文文千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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