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汉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星,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某某,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福恒、李帅,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借贷资金流向取证困难,无法向法院提供诉请事项的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上海东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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