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高阳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龚建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吉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35元,减半收取计5,717.50元,由原告上海东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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