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茸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禕,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鸡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杰,负责人。
原告上海东茸商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鸡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鸡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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