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尤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群,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杰,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景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傅难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徐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张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丘崇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景淼、鲍某某、傅难先、徐英华、张璘、丘崇新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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