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成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南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坚,董事长。
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南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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