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东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被上诉人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优图佳视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东洲公司并非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和所有者,一审中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ICP备案查询信息未经公证,涉案网站上并无任何与东洲公司有关的信息,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第二,上诉人没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优图佳视公司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0年1月10日,优图佳视公司完成摄影作品《BVS-PXXXXXXX》等(共12205件作品,详见附表),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登记,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版权局发布登记号为:作登字01-2010-G-XXXXXXXX-01-2010-G-XXXXXXXX号的《作品登记证书》,其中涉案图片编号为BVS-PXXXXXXX(01-2010-G-XXXXXXXX)。
2016年8月8日,优图佳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军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8月16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魏敏、卜煜使用公证处电脑,连互联网并登陆http://www.dongzhounewenergy.com/的网址,在该网址上刊登的一张图片,与优图佳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编号为BVS-PXXXXXXX(01-2010-G-XXXXXXXX)图片相一致。查询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dongzhounewenergy.com主办单位是上海东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上海东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员将上述网址所显示的网页进行截屏保存,于2016年8月19日出具(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2688号公证书及光盘。
以上事实有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图片信息、公证文书、ICP/IP地址/域名信息查询单等证据,经当庭出示并演示,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据此确认优图佳视公司诉称所述属实。
另查明,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www.vcg.com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www.vcg.com为用户通过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2016年7月21日,优图佳视公司(许可方)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代理方)签订《创意产品分销协议》,协议第一条(f)款约定“RF产品:即以固定价格许可给客户的内容,且一经许可,该客户即可无限期地将该内容多次使用于多个项目,而无需根据使用情况支付额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费用…..”;第2.1条约定“权利的授予: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方在此授予代理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在中国作为【RF产品】的【非独家】分销商和营销商……”。
经比对,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基本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优图佳视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其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创意产品分销协议》等证明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东洲公司辩称域名www.dongzhounewenergy.com所有者为深圳东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办者为上海东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但与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东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站的运营与其无关,故东洲公司上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东洲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擅自使用和传播优图佳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东洲公司现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优图佳视公司向一审法院撤回要求东洲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东洲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鉴于优图佳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东洲公司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东洲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在构图设计、表达内容、拍摄对象选择、拍摄角度等方面的独创程度,以及东洲公司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持续时间、侵权影响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并依法酌情支持优图佳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1、东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图佳视公司2,000元;2、东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优图佳视公司律师费1,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东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涉案网址www.dongzhounewenergy.com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网页查询打印页,证明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是深圳东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庭审中,当事人现场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并以涉案网址进行查询,显示无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本院认为,首先,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其次,该证据系东洲公司自行打印,且其查询结果与当庭现场勘验的结果不同,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2688号公证书的出具时间是2016年8月19日,而被上诉人对涉案网站进行ICP备案查询的时间是2016年8月28日,该查询过程并未经过公证,仅有其自行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故一审法院关于上述公证书中包含查询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涉案网址http://www.dongzhounewenergy.com主办单位是上海东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上海东洲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此外,涉案网站网页显示该网站为上海东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沪ICP备XXXXXXXX,而该份查询结果显示的备案号为沪ICP备XXXXXXXX号-3。此外,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了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显示域名:dongzhounewenergy.com的域名持有者为深圳东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东洲公司是否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首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查询ICP备案信息并未经过公证,仅提交了其自行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件,且该查询结果的备案号与涉案网站上公布的备案号明显不同;其次,涉案网站上显示的主办单位为上海东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无上诉人公司的任何信息;最后,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了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域名的持有人为深圳东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上诉人。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系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亦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东洲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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