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洋之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飞,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东洋之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原告上海东洋之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洋之家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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