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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老年公寓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东方老年公寓,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鲁明,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发。
  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蒯本非,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峰、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老年公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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