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方老年公寓,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鲁明,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发。
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蒯本非,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峰、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老年公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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