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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西海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海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孟林,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海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21日,原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thepapernews)中发布了标题为《刘洪斌,诺贝尔和奥斯卡都欠她一个奖!》的原创作品。后原告发现,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擅自转载并传播上述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4,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证据保全费用、差旅费、打印费等共计1,000元),总计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西海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告的注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安西海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西安西海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西安西海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顾  斌

书记员:俞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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