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吕某大昌众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某市。
法定代表人:代全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吕某大昌众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 斌
书记员:俞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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