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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某某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东某某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侯新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僖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某某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某某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某某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赵某某自愿负担(此款由被告赵某某直接支付与原告上海东某某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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