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平西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NICHOLASSTOWELLTALBOT,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加宜,女,1983年9月6日出生。
原告上海东平西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加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平西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东平西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平西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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