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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某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东某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东某华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慈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君、陈蓓敏,女。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某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得利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蔡丽君、陈蓓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家得利超市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808,504.46元;2、判令家得利超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自2018年12月30日计算至归还欠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东某公司与家得利超市系长期合作关系。但自2017年起,家得利超市未能按时付款。截止至2018年12月20日,家得利超市拖欠东某公司货款1,808,504.46元。东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诉诸法院。
  家得利超市辩称:认可诉请1。对诉请2,最后一张发票开具的时间是2018年9月12日。应该自2018年10月1日收到。合同约定结算周期90天。故利息损失应当2018年12月30日起算。
  东某公司表示同意利息损失起算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
  东某公司向本院提供《供应商应付货款确认函》。家得利超市对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
  鉴于双方对事实以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东某公司与家得利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东某公司依约交付了商品并开具发票,家得利超市应当按《应付货款确认函》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东某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08,504.46元;
  二、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东某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808,504.4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06元,由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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