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达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琛,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清,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初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
原告上海世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初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世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24.01元,由原告上海世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蒯滕健
书记员:秦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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