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向俾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利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森海纺织助剂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剑。
原告上海世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初、周利剑、上海森海纺织助剂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世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世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沈 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