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作隽,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炜,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被告已如数付清欠款,双方争议已解决,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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