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叔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灵,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百耀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百耀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计1,623元,保全费1,255元,合计2,878元,由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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