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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百耀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叔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灵,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百耀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百耀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计1,623元,保全费1,255元,合计2,878元,由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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