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叔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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