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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日蓝电气有限公司、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叔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灵,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日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日蓝电气有限公司、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日蓝电气有限公司、余某某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日蓝电气有限公司、余某某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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