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博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科。
被申请人:山东滨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建全。
被申请人: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忠正。
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2,413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2,413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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