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器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莉,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时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智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上海上器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智某建设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器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器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上器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王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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