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璇,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8.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64.41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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