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8号。
法定代表人:齐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万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0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啸
书记员: 程建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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