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范立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婷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让存,男,1978年5月9日陈述,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让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万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吕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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