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各凤,女。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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