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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方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项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灵,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方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隆,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方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支持被告的管辖异议,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裁定撤销本院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施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59,6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以159,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某被告向原告提供上海至长滩岛直飞包机航班机位,合作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该协议对价格、保证金等事项也做了约某。现该协议履行完毕,被告应将包机保证金款及时退回原告,但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深圳市南方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本诉辩称及反诉诉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未按约履行完《合作协议书》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于法无据。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书》后,被告依约向航空公司购买了包销机位并向原告提供了相应航班机位,然而原告仅履行了2016年7月前的包销义务,自2016年8月开始没有开展包销工作直至被告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协议终止履行。依据《合作协议书》第2条第1款约某,被告不予退还原告保证金。由于原告不履行包销义务,导致被告预定的机位销售服务未能履行,造成被告损失,被告遂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577,100元;2.反诉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理由:1.系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因汇率差与原告终止合同履行。双方自2016年8月1日起不再继续履行系争合同。被告的损失与原告无关。原告保留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2.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将包销的机位转售他人及存在空位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3.被告从未催告原告继续履行协议,被告也未在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时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某:“……一、合作内容:1、甲方负责乙方包机座位的包装和销售,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上海至长滩岛直飞包机航班机位。2、日期: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航班自上海起飞日期为准)为本合同有效期。3、包机航班相关资料航班:上海-卡里布-上海班期:每周三班(周一、三、五)机型:Airbus-A320……4、包销座位及价格:甲方每班次包销座位数21座,按RMB1900元/座,2016年2月8日和10日按RMB2900元/座,2016年9月30日和10月3日国庆节两班按RMB2400元/座……二、甲方职责:1、甲方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必须向乙方预交保证金人民币RMB1900元*21座*4班,合计RMB159,600元……所交保证金不可用于正常票款冲抵,在包机航班执行期间或甲方违约时,该保证金不予退还或抵扣包座费用,在包机航班执行完毕并相关费用及票证结算完毕后,乙方予以退还该保证金(不计息)……5、甲方必须确保所包机位的销售完成,若未销售完毕,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包位数量收取甲方所有机票款项……四、双方细则……4、甲方在合同签字后,在包座航班执行过程中,除天气、战争、政府禁令等不可抗拒原因,甲方不得擅自取消包销的机位,不得取消和变更本承包合同,如甲方坚持取消包销的机位,甲方仍须支付所包座位的全部费用……6、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需提前90天将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符合以上条件终止协议的,提出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一方违约,另一方解除协议的时间不受以上时间的限制……”。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保证金159,600元。2016年7月29日,原告最后一次汇款给被告41,430元,结清该合同项下该日期之前的座位费。
  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通过QQ聊天软件沟通订票、保证金、补充协议等事宜,原告方“沈天南”在2016年1月15日QQ中说道:“我们还是按照没有涨税的付的噢,等你协议来了再补。”2016年2月25日,原告方“沈天南”:“那个汇率差的事情,合同我们领导不签……我现在整个3月都是亏着卖的,你跟你们老李反映下咯,这样下去,我4月份都要空着了,卖不掉……”。5月3日,原告方“沈天南”说道:“如果要收位子的话,老板说要你们发个正式的文件”。被告方“深圳国贸小赵”回复:“好,我老板跟我说了,要我发函给你们,我下午写好发给你……你如果个别航班已经收人了,你就发给我,我去协调一下……你这收的班期太多了,要不然跟老李沟通一下你们把7月份也收掉”。5月5日,“沈天南”说:“要么我6月份人数也统计给你?6月份没收的位子也还你们……不是合同提前90天嘛。那么应该是到7月底。”5月6日,“深圳国贸小赵”说道:“我是想跟老李说一下你们直接把7月份收掉,从8月份退。”5月9日,“深圳国贸小赵”说道:“我跟老李沟通了,你们把7月份完,从8月份开始退位置吧。”“沈天南”回复:“嗯,那么你要重新给我一份是吗?”被告方回复:“恩,我晚点弄好发给你”。次日,原告方表示:“文件还没给我呢,我7月份不敢开了继续收……你到时候文件上保证金怎么退也帮我写一下。”5月16日,被告方表示:“在吗?保证金的事情我跟老李说了,但是老李还没说要怎么处理,但是关于8月12日的12个位置我调不出来给你,要你们自己解决哦。”8月29日,“沈天南”催促道:“保证金可以退了吗?一个月啦。”被告并未回复。9月19日,“沈天南”说:“保证金保证金。”“深圳国贸小赵”回复:“我上周发了信息给老李,他说他回来就处理。”
  2018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一份《催讨函》,载明:“2015年12月2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合同一份,依据合同我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贵公司支付了2016年长滩岛包机保证金款人民币159600……请贵公司接到本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退回我司,逾期将追究贵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后,原告催讨保证金不成,故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提供一份其与案外人AIRPHILIPPINESCORPORATIONDBAAIRPHILEXPRESS,PALEXPRESSANDPHILIPPINEAIRLINES(以下简称“APC”)签订一份《包机协议》,载明:“……第1条-一般条款……包机人将依据本协议附件A中所载的航线、价格以及具体条款和条件向PAL包租该飞机……第5条-成本5.1包机价格如本协议附件A所载,包机价格包括附件A第2(a)条中所述的项目的成本……附件A1.具体条款……(f)航班时刻表2P9745出发卡里博机场1900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22302P9746出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2330到达卡里博机场0300……将在以下2016年1月15至12月30日期间每个周一、周三和周五安排2P9745和2P9746航班(使用A320-200机型)。……g)2016年7月……29日h)2016年8月1日、3日、5日、8日、10日、12日、15日、17日、19日、22日、24日、26日、29日和31日i)2016年9月2日、5日、7日、9日、12日、14日、16日、19日、21日、23日、26日、28日和30日j)2016年10月3日、5日、7日、10日、12日、14日、17日、19日、21日、24日、26日、28日和31日……(h)包机人应支付约某的‘包机价格’:在2016年1月15日至12月30日期间使用A320-200机型往返卡里博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卡里博机场的每趟行程,应支付50,500美元……”。同时,被告提供案外人星王假期旅行社出具的《代收代付说明》一份,载明:“我司受深圳市南方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之旅”)委托,代南方之旅向菲律宾航空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上海至卡利博航线包机航班的包机费。现我司已代南方之旅向菲律宾航空公司支付完毕前述包机费用……”。原告表示对上述两份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案庭审中,原告当庭示证,将QQ聊天记录中被告于2016年6月2日的发送的附件打开,显示出一份以被告为抬头的函件,载明:“致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2016年上海长滩直飞航线包机以来,由于我们于(与)贵公司签订协议时为人民币报价,按照当时美金与人民币的汇率1:6.39商定,在实际的运营中,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发生较大的变化,导至(致)我司发生较大亏损,但贵公司一直不予承担汇率差,现经双方协商决定:我公司将收回2016年8月1日之后贵公司所承包上海至长滩的每班21个机位,保证金会在退位之后及相关款项结算完毕的一个月内退回原支付帐号……”。上述函件落款处有被告“业务专用章”字样的圆形章。被告对此表示,原告主张的时间确实有被告员工发送过文件给原告,但是该员工已经离职,具体发送的文件内容无法确认。同时,被告明确不对该函件申请司法鉴定,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主张。
  关于被告反诉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被告表示其与APC的《包机协议》已经于2016年10月30日解除,经济损失1,577,100元的组成是按照2016年8月1日至10月28日之间共计39班航班,其中9月30日、10月3日的航班按每个座位2400元计算,其余按照1900元/座,原告每班包座位21个计算得出即(1900×21×37+2400×21×2=XXXXXXX)。被告确认其曾经另行卖出一部分上述期间的机票,但是根据合同约某被告无需扣除该部分机票款。原告认可每班的座位数,但航班数是被告和案外人约某的原告无法确认,即使有损失也不应由原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QQ聊天记录、《催讨函》、(2018)沪虹证经字第341号《公证书》、(2018)深福证字第23964号《公证书》以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己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系争《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对其真实性和效力均不持异议的情况下,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现原告提供的函件及QQ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告于2016年8月起终止了与原告的上述协议的履行并承诺返还保证金,虽然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节抗辩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159,600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的《合作协议书》于2016年7月29日之后履行终止,被告理应及时返还原告保证金,被告在函件中承诺保证金在退位及款项结算完毕的一个月内退回原告,原告对此并无异议,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起算点应以其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一个月的次日即2016年8月29日起算为妥。至于被告反诉所主张的损失,该损失发生在双方解除合同后且被告亦未能证明其实际发生,故被告的反诉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方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59,6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方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59,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方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6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56元,合计人民币5,00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南方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951元;案件反诉受理费人民币9,497元(被告已预付),由被告深圳市南方之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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