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汉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保文,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爽蒂生活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炜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爽蒂生活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20)沪01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爽蒂生活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上海万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爽蒂生活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庞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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