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七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智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萌辉,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骊,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七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七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七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春叶
书记员:张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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