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周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睿,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马成。
原告上海一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称其与被告需庭外协商,故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一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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