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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728一C室。
  法定代表人:林盛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溢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XXX号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地下一层BR-09场地。
  负责人林盛智,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许寨村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茶一坐公司)、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一茶一坐北京六分公司)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221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被告王某某不服同一裁决,于2018年4月16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京0102民初16116号。根据案件受理时间的先后,后受理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本院管辖审理。本院依法两案并案审理,并将一茶一坐公司、一茶一坐北京六分公司列为原告、王某某列为被告,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7日上午9点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茶一坐公司、一茶一坐北京六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一茶一坐公司、一茶一坐北京六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对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诉请,应按被告王某某撤诉处理。原告一茶一坐公司、一茶一坐北京六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撤诉;
  二、对于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起诉,按被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永生

书记员:陆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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