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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赵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曼,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生,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72.5元,由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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