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丁然(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凤利

原告: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线公路5888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K。
法定代表人:洪安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然,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临港产业聚集区16号,组织机构代码:07599156-6。
法定代表人:何来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利,男,1966年5月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刘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然、被告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凤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参与了被告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30万吨/年煤焦油镏分深加工项目调节阀和切断阀采购”的招标活动,并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指定的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开立的xxxx250713001010400xxxxx账号,支付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
之后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原告在投标有效期内即2015年5月11日进行了投标,被告于当日公布了投标结果,原告未中标。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四条第3款“招标保证金为100000元整,未中标厂家一个月内返还。
”以及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部投标文件的编制第16.3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投标有效期满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的规定,被告理应于投标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交纳的全部投标保证金。
但截止起诉之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无任何正当理由始终拒绝退还原告的前述投标保证金,其行为己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巨大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2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同期存款利息。
”以及中华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以弥补损失。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间的招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各方本应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不履行义务,己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8512.2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被告同意在2016年9月15日前把原告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全部退还,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
原告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支付给被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后未能中标事实清楚。
被告未能按照招标文件退还保证金己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按年利率6%支付。
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被告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
原告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支付给被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后未能中标事实清楚。
被告未能按照招标文件退还保证金己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按年利率6%支付。

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被告唐某某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审判长:刘耀

书记员:郝亚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