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号S-350室。
法定代表人:汪晓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遨游酒店信息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AnujTEJPA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一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遨游酒店信息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一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一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原告上海一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苏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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