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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川标识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宝某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一川标识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羿、王立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宝某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川标识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28元,减半收取9,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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