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
陈仕平
贺鹏
张某某
李琼
柯秦(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南门村。
法定代表人李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仕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贺鹏,系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两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琼,居民。
委托代理人柯秦,系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权利,与对方和解并签订相关合同,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李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35元,由原告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35元,由原告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义武
书记员:骆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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