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峡志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王家后村。
法定代表人:康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成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志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志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门峡志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志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11元,减半收取10505.5元,由三门峡志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海永
书记员: 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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