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龙,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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